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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旅游建設用地和產業用地最新政策,產業用地基本原則

    返回列表日期:2022.05.24

    自然資源部印發了《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完成了對原國土資源部《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6年)的內容更新,指導地方規范執行產業用地政策。以下方面:

    一、產業用地政策含義

    產業用地政策是指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及自然資源部等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適用于特定行業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業不包括房地產業。

    二、本指引重點對規定的特定行業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計劃安排、土地供應、土地利用、不動產登記等涉及的政策要點予以歸納說明。

    三、產業用地基本原則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用地政策規定,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在保障產業發展用地中堅持規劃確定用途、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市場確定供應價格的原則。

    四、土地供應基本規定

    五、產業用地政策實施

    01 可按原地類管理的情形

    02 土地利用與用地供應計劃安排

    03 土地用途的確定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產業用地供應時,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中工業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該文件規定的用途設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積不超過15%的,仍按工業、科教用途管理。

    同一宗土地上兼容兩種以上用途的,應確定主用途并依據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

    04 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土地供應條件的情形

    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居家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游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05 支持土地復合利用的情形

    鼓勵開發區、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多層工業廠房、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供中小企業進行生產、研發、設計、經營多功能復合利用。

    標準廠房用地按工業用途管理,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戶審核、轉讓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06 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對于“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設用地項目,可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擬使用土地者的非營利性質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國務院文件、行業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審查意見、初審意見等。

    社會力量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用于建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因尚不能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協調落實劃撥用地相關政策。

    07 靈活供地方式

    對非營利性的冰雪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及配套設施,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方式供地。

    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

    08 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用地使用權

    09 企業轉型涉及的用地

    對舊城區改建需異地搬遷改造的城區商品批發市場等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經批準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用地。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10 鼓勵地下空間開發

    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對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場,并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

    11 土地供應價格的確定

    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作為經營性商業用地,所在區域有工業用地交易地價的,可以參照市場地價水平、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等確定出讓底價。

    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土地建設的冰雪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對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建設的鄉村旅游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12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情形

    產業發展允許依法依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的按照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1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及擴大開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平等取得土地要素,有力促進高質量發展,部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實施要點,編制形成《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簡稱《指引》),指導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特別是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范執行產業用地政策,同時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用地者參考。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在產業用地政策執行中做到對各種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切實落實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要求;要深入推動節約集約用地,通過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釋放更大的用地空間,保障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和民生服務設施建設需求;要面向各類用地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宣傳、解讀產業用地政策,在工作中規范執行政策,營造支持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指引》印發后,《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6〕38號)同時廢止,國家及有關部門新出臺的政策規定與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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